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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金海、严瑞强、林金池集资诈骗罪案

2018-03-15 济南律师薛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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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开始,被告人林金海因为参与“外围体彩”赌博和“六合彩”赌博,输了很多钱,就向他人借高利贷来还上。2009年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林金海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颜瑞强、林金池以“代他人还贷款”、“开办养猪场”、“经营担保、审计公司”、“做工程投标”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在社会上口口相传,分别向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蔡某甲等55人非法集资,并将骗取款项用于“六合彩”、“体彩外围”赌博、偿还前期集资产生的他人本金和高额利息,至案发时实际占有被害人资金尚有人民币13251.7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无法归还。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间,在被告人林金海向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等5人非法集资中,被告人颜瑞强采取假冒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科科长“张某某”、龙海市工商局颜厝工商所工作人员“江某某”、冒充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科科长”或提供抵押不办抵押手续等手段多次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参与被告人林金海非法集资,参与集资款项至案发时实际尚有6355.35万元无法归还。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林金池在知晓被告人林金海、颜瑞强在实施集资诈骗后,参与被告人林金海集资诈骗数额736万元。

 

法院裁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海、颜瑞强、林金池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颜瑞强犯洗钱罪,不予认定。被告人林金海、颜瑞强、林金池的辩护人提出,认定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应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利息及三被告人可构成自首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林金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金海将所借款项大多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又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其犯罪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林金海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刑罚。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无法确定被告人林金海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林金海虽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行为给55个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故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颜瑞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颜瑞强没有共同犯意,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颜瑞强构不成洗钱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金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金池参与集资诈骗的数额应认定为766万元(其中30万元系利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集资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用于赌博、偿还前期集资产生的高额利息以及日常花销,致使集资款13251.73万元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颜瑞强伙同被告人林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照被告人林金海的要求,假冒他人,骗取被害人信任,为被告人林金海集资诈骗提供担保及账户积极予以辅助,参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为6355.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金池伙同被告人林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被告人林金海、颜瑞强在实施集资诈骗后,提供担保辅助被告人林金海集资诈骗,参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为7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在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林金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颜瑞强、林金池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是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林金海、颜瑞强、林金池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认定为自首。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颜瑞强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金池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金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颜瑞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林金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林金海、颜瑞强、林金池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金海、颜瑞强、林金池集资诈骗的其他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案例分析:

该案中公诉人指控严瑞强犯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指控对他人和自己的集资诈骗所得进行洗钱。严瑞强集资诈骗罪共犯已经成立,提供账户和转移资金属于集资诈骗辅助行为,不属于洗钱罪。本案看起来是法院并不接受“自洗钱”的概念。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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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富巍,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济南市长清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长清区法学会理事,长清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纯熟的实务经验。

薛富巍律师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事务。

薛富巍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近千起,先后担任济南市长清区区委党校、济南市长清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长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长清区气象局、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济南自由驴户外俱乐部、济南能达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润德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滕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共建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泰灵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济南缘生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薛富巍律师,对法律风险以“防治并重”为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擅于操办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司法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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